宜昌市出台规定 小区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

14日,记者获悉,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规范城区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小区应至少设置一处临时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收运单位定时收运垃圾。

据了解,今年,宜昌市初步建立城区装修垃圾收集、分拣、运输和处置体系,建成1座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各区建成1座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落实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杂居小区,装修业主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并接受所在社区的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单位,应至少设置一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其中300户(含)以下的不得小于10平方米,300户以上500户(含)以下的不得小于15平方米,500户以上的不得小于20平方米。杂居小区每500户设置一处20-30平方米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地要设置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告知牌,装修垃圾应进行袋装,与生活垃圾分开投放。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应与具备装修垃圾收运资格的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杂居小区装修垃圾收运实行属地化、区域化管理,由区级城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定时收运建筑垃圾。(三峡商报 记者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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