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六部门联合发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了新变化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实施门诊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12000降至5000元……7月10日,记者从市社会救助局获悉,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政府扶贫办、宜昌保监分局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同时,宜昌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的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模式,确保经过“四道保障线”后,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城市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身份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定额资助参保资金由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扶贫部门负责认定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身份,并由县(市、区)政府落实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实施门诊救助

落实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对象门诊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即: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重残对象)。

各地依申请受理,对患慢性病需要常年药物治疗或者维持,且购药困难的门诊救助对象,可视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的定额门诊救助。

对7类人群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赔付后,分别按照以下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供养对象及孤儿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70%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按照3万元(含)以下不低于50%,3万元以上不低于60%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困难对象按照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不低于30%,5万元以下不低于40%救助。

原则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应不低于8万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医疗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自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12000降至500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贫困人口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不得以贫困人口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和其他倾斜待遇冲减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不低于35万元。

农村贫困人口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不超过5000元

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的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模式,确保经过“四道保障线”后,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落实省、市现行的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农村孤儿等对象的医疗保障政策基础上,将其纳入“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全面实施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积极推进市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分级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的建立。原则上,承担区域性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应到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严格履行规定报批后实施。(三峡日报记者 肖敏,通讯员 王春丽,实习生 赵潇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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