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8年3月26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力推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保《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在我市得以认真执行,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规范执行工作。全市法院应当切实扛起执行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遵循强制性、规范化、信息化执行工作思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不公不力不廉等问题,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廉洁执行。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严格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不力案件,杜绝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现象。加大执行不力案件的执行力度,充分发挥信用惩戒作用,有效运用司法强制措施,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严格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实质标准和退出机制、恢复执行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执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行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切实启动自诉机制,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力度,真正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强化执行指挥中心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执行办案、监督管理、执行考核等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二、切实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19部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要求,牵头会商制定协助执行义务单位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牵头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社会联合惩戒机制。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在查人找物、财产控制、变现以及执行款发放、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等节点,主动支持、参与、配合。对消极应对或拒绝协助执行以及放纵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法律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工作机制,畅通办案程序,坚决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切实加强执行工作保障。全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应当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积极担当作为,能动推进解决执行难。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把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法治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执行联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党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强化考核问责。要积极协调处理好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财力物力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及司法救助能力,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优化执行力量配置,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四、切实加强执行工作监督。全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开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听取和审议执行工作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全市两级监察委员会要对监察对象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进行监察。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全市法院要全面落实执行公开,确保执行规定、执行过程、执行结果、执行文书公开透明,实现阳光司法,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五、切实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尊崇法律、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大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全市执行工作形势和典型执行案件,宣传“逃避、阻碍执行”的法律后果以及“执行不能”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三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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