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有新规 禁止危及设施安全活动

3月22日,记者从宜昌市住建委获悉,为切实加强宜昌市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住建委、市规划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划定和公布宜昌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通知中对宜昌市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例如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水平净距6.5米范围内的区域等。

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包括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等。

对于违反《宜昌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三峡日报 记者张宇新、通讯员周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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